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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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准许抵扣进项税款
廖壮清

  日前,某企业会计到国税部门咨询,该企业从外单位采购一批货物,业务真实,在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时,税务干部认为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说该发票为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受票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国税部门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同时,所谓的“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